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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险企监管升级 险企股东将实行穿透式管理

2017-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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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7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公告称,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版《征求意见稿》看点之一,就是在第一版本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三类的基础上,继续细化股东分类。新版本则拟将保险公司股东细分为财务Ⅰ类股东、财务Ⅱ类股东、战略类股东和控制类股东4大类。“进一步细分保险公司股东层次,为的是更好地实现穿透式分类管理。由于投资保险行业近年来是一个比较热门的领域,进入的资金结构也比较复杂,相对的细分会提升监管的效率和穿透式管理的效果。比如此次规定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也是为了监管效率。”一位保险公司高管表示。

  除了对保险公司股东进行了更细致的分类外,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每一类股东资质都有严格的要求,比如控制类股东提出的资质要求是: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个值得关注的看点是,征求意见稿明确列出了不能投资保险公司的7种人。负面清单的开出,显然有助于进入保险业投资的资金有更明确和更纯粹的目的。

  由于保险资金属于长期负债资金,一些新成立的公司不幸成了大股东向外投资逐利的提款机。前一段时间,保险资金在股市上演的举牌大战就有此之嫌。不过随着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最后敲定,如此现象会迅速减少。这也是《征求意见稿》的第三个看点,即对投资保险行业的资金来源做出了规定。

  此次的版本用了专门用章节限定投资保险业的资金来源。包括投资人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得利用其注册资本向其子公司逐级重复出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以保险公司存款或者其他资产为担保获取的资金等方式取得保险公司股权等。

  据认为,《征求意见稿》对包括提高保险股东准入门槛、强调股东穿透监管、约束持股比例上限以及建立股东准入负面清单等,将对现有部分保险公司股权结构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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